贈與
四大特定類型贈與免稅
依據遺贈稅法,公益性質的捐贈範圍最廣,包括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公股完全持股的公營事業的財產;還有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這些捐款都不用計入贈與總額,甚至還有所得稅減免的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除了公益性質的捐贈之外,比較需要注意的還有農地的贈與及繼承,只要是贈與《民法》1138條所規定的繼承人,不論是農地本身或是農地上農作物的價值,都可以排除計入贈與稅的計算,這點就算是贈與者身故,也不必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不過,官員指出,贈與農地免稅有兩個重要的但書,第一是贈與或繼承後五年內不得移轉,第二是必須持續作為農業使用,才符合免稅基準,如果受贈人將該農地移轉他人,或是沒有繼續將農地農用,就會被追繳應納稅賦。
官員表示,除了公益捐贈與農地,還包括扶養親人所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以及配偶之間的相互贈與,都不用計入當年度贈與稅。配偶間的相互贈與最為人所知,通常一般家庭之間也都會將這個免稅項目列為稅務規畫之一。不過,扶養費的部分是贈與免稅情況下最難舉證的一塊,通常也比較少人以此項來主張贈與免稅。
官員也提到,有關贈與稅,稽徵機關主要是重點查核金融機構當中大額資金移動,例如百萬元以上的變動,就會去審視是否有徵納贈與稅的需要,對於親人的扶養費,一般而言也少有這麼大額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