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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修正三讀 落日條款期限20年
為納管設立於農地上的未登記工廠,《工廠管理輔導法》(工輔法)在民國99年修正後,開放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劃設公告特定地區,至今核准「臨時工廠」登記7400多家,但成效有限,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限將在109年6月到期,因此行政院提出《工輔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指出,農地上的既存工廠估計有1.4萬公頃,但農地開闢為工廠後,難以恢復供農業使用,若不納管將對環境造成危害。為全盤管理未登記工廠,將採「全面納管、就地輔導」方式,以達到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勞工就業三贏局面。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105年5月20日後不容許新增未登記工廠,否則地方政府將可停水、停電並拆除;若地方政府不作為,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水、停電。至於105月5月19日前的既有未登記工廠,屬中高污染的工廠,將輔導遷廠、關廠或轉型。
農地上的低污染零星工廠,則要在修法後2年內向地方政府申請納管、繳交「納管輔導金」,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後須在2年內改善完成,若有正當理由未能改善者,得申請展延;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要在修法後10年內完成改善,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否則其工廠改善計畫將失效。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只能依現況使用,不得變更事業主體,也不得變更負責人、不得轉供他人,不得擴充廠房、增加產業類別等。違者經濟部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條文也明定,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要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直到取得土地、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完成使用地變更後,才能申請工廠登記。為督促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能盡早完成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因此明定「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限,到這次修法施行日起的20年止。
另外,三讀條文中也訂有「吹哨者條款」,若民眾能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就能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或是105年5月19日前既有的中高污染未登記工廠,以及未依法申請納管的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獎勵方法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