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6月21日上午三讀《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四大租稅優惠展延10年至2029年12月31日止;另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投資,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鼓勵企業在台投資。
由於產創條例租稅優惠措施將於今年底實施期滿,本次修法應運而生,立法院臨時會日前三讀通過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案,再於今日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包含研發投資抵減、員工獎酬股票、天使投資人半數投資抵稅、個人投資新創穿透性課稅,四大租稅優惠都展延10年,延長到2029年12月31日止。
這次修法增訂第23條之3,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投資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另考量我國創投募資型態,修正放寬第23條之1「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的適用條件,期能鼓勵大小企業在台投資,也有助穩定租稅及投資環境,加速創新佈局。
經濟部指出,本次產創條例修正包括延長租稅優惠措施10年、提升投資動能誘因、強化租稅措施誘因等三大修法方向,共增刪、修正10條文。
其中,產業所期盼之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可望促使業者在未來關鍵3+1年內,加速投資,全面帶動產業朝智慧化發展及建構5G應用能量。
為加速政策推動,經濟部刻正研擬投資抵減子辦法,考量產業特性及規模,彈性訂定智慧化認定及簡化申請流程,也將規劃說明會,加強對外溝通法令規定及輔導業者申請適用,以嘉惠廣大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
其次,經濟部關注產業界長年以來反應未分配盈餘課稅不利投資規劃,本案通過後,業者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及技術,將可免加徵5%營所稅,不僅減輕業者稅務負擔,活化資金運用效率,且對於國內GDP成長具有實質貢獻,符合政府「接地氣、拚經濟」的優先施政目標。
在申報流程上,無需事先提供投資計畫專案核准,僅需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以減輕業者作業負擔,相關子辦法刻由財政部訂之。
本次主要修法重點:
一、延長租稅優惠措施10年
包含研發投資抵減、技術入股或創作人配股、員工獎酬孰低課稅、有限合夥創投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以及未分配盈餘減除規定,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二、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減除未分配盈餘税
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三、增訂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
業者於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111年僅5G適用)購置智慧機械或5G,其金額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以當年度抵減率5%或3年內抵減率3%抵減應納營所稅額。
四、個人技術入股或學研機構技轉股票得適用孰低緩課稅
個人技術入股或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持股達2年並符合一定條件下,得適用「取得時」或「轉讓時」孰低價格緩課稅規定。
五’母子公司員工相互取得獎酬股票得適用孰低緩課稅
配合107年公司法修法放寬員工獎酬股票適用對象,母子公司員工相互取得股票,得適用「取得時」或「轉讓時」孰低價格緩課稅規定。
六、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
增修「決定出資總額」得由創投事業逐年決定,可使一次募集資金超過3億元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本規定。
七、修正國營事業研發經費應達一定比例規定
針對成立宗旨或業務屬性不符合促進研發目標之國營企業,增訂排除條款,包含中央銀行、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財政部印刷廠、交通部臺鐵局及中央存保(股)公司等國營事業。
八、修正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規定
產業園區各種用地之用途、使用規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九、產業園區環評規定回歸環保法規規範
配合107年修正施行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將產業園區環評相關規定回歸至環境影響評估法規範。
經濟效益:
一、形塑穩定租稅環境,強化產業升級意願
我國產業正值升級轉型之際,持續且穩定的租稅政策,有利於引導產業創新布局,進行投資規劃,達到升級轉型的目標。
二、提振國內投資動能,帶動整體經濟發展
企業以自有獲利進行實質投資得減輕租稅負擔,有助於活化資金運用,提升營運體質,因應景氣變化所帶來的風險,進一步提高生產效能與研發能量,以及產業競爭力,並帶動整體經濟發展。
三、提高研發人才留任,強化技術流通運用
提高研發成果投入產業之誘因,有助於留任研發人才於我國貢獻,並優化產業技術創新競爭力、帶動新創事業發展。
四、強化留才攬才誘因,集團運作更具彈性
高階人力資源外流已形成產業升級轉型的障礙,員工獎酬工具可協助產業規劃留才攬才措施,同時符合集團內人才流通需要,藉由共享經營紅利進一步加強員工向心力。
五、兼顧「高度」、「廣度」,加速進入次世代製程
藉由租稅誘因,使已達數位化的大型廠商,加速邁入智慧製造,並使廣大中小型業者加速導入數位化,大幅提升產能;並透過智慧化加乘效果,帶動相關產業重點廠商擴大投資,進而加快智慧生活應用發展的設備建置與服務運用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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