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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上路 投資產業稅款減50%
經濟部工業局表示,為引導資金回流、投資台灣產業,經濟部依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訂定「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經行政院核定後,與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同步於今年8月15日起施行。
工業局進一步說明,直接投資項目涵蓋農業、工業及服務業,投資方式有3種,分別為營利事業自行投資於本業、個人與營利事業現金出資新設事業、以及個人與營利事業現金對價取得他事業增資新股或出資額。
投資支出範圍包含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與投資計畫相關的支出,不得超過前2項支出合計數的20%。其中,建構的建築物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起7年內須為自用,不得作為住宅、出租或移轉所有權。
間接投資放式,則是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
重要領域產業指的是,5+2產業;重要製造業如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及光學製品、高值石化及紡織業等;重要服務業如資通訊服務、積體電路設計、批發零售、運輸倉儲等;以及發電業及天然氣事業、長期照顧服務事業、文化創意產業。
工業局並指出,間接投資於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比率,應分別於第3年達20%、第4年達50%;投資其他國內事業,以未上市(櫃)公司為限,且不得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劵化商品;投資於境外事業的金額,不可超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實收資本額(出資額)25%。
至於申請程序,無論直接或間接投資,境外資金匯回皆須在1年內向經濟部提具投資計畫,投資期間於每年1月向經濟部備查投資進度,取得經濟部完成證明,才能向國稅局申請退稅。然而,直接投資計畫要在2年內完成,可展延1次;間接投資計畫則為4年,投資期間可申請變更1次。
工業局強調,為確實引導境外資金進行實質投資,若發生個人及營利事業自外匯存款專戶提領的資金,未依規定投資而移作他用,例如購置不動產後移轉所有權、轉讓投資取得的股份、間接投資上市或上櫃公司等,或是發生投資期間未辦理備查且經通知仍不補報、未依期程投資或投資後尚有剩餘資金卻未匯回等情況,均須回歸以20%稅率課稅,補徵稅款。
新聞出處:
境外資金匯回上路 投資產業稅款減50%
〈財經週報-海外資金專法子法-經濟部〉匯回實質投資 須持股或投資達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