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農地可蓋初級農產品加工場 立院今初審通過

不少農民會簡易加工農產品,但生產場所規模較小,不易取得工廠登記執照,導致通路受限。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未來農民可在農地蓋加工場,做農產品初級加工。

草案修正重點還包括推動農產品溯源制度,指使用國產原料,且於國內生產、加工、分裝,並將可追溯資料登錄在政府建置系統的農產品。未來經公告的特定農產品、或一定規模的農產品經營者,若沒有完成溯源登錄,或沒有依照公告標示者,可罰六千元至三萬元以下,盼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食品安全。

至於加工農產品,草案規定農民或農民團體都可申請做加工場,但指定要以國產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其他經公告指定的農產品為原料。加工設施須限制在一定規模以下,並進行合法農產品的特定品項加工,才能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廠。

加工場具體規模或設置地點規範尚待提出執行辦法。但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日前指出,將要求加工場超過五十五平方公尺就要申請建照,規模上限兩百平方公尺,且不限於在農地才可設加工場,如工業區的既有合法用地也可設置。

草案說明,目前農民從事農產品加工多屬小規模,而設置食品工廠的支出成本較高,因此難以取得食品工廠登記,連帶生產的農產加工品無法追蹤及追溯,影響通路上架販售,因此放寬農民申請登記農產品初級加工場。

農委會表示,透過納管加工場,也可長期輔導農產品溯源及食品衛生安全。申請登記初期將以風險較低的農糧產品加工為先行辦理項目,後續再評估擴充。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108.5.16)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自96年1月29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有關有機農產品之部分, 已另立有機農業促進法專法管理,本法相關條文有必要配合修正; 又近年食品衛生安全案件頻傳, 為回應消費者對於購買農產品及食品之衛生安全要求提高,政府持續建構完整之農產品管理與三級品管制度, 並考量農產品建立完整溯源制度及現行條文之處罰對象及標示不全或不實之處分等,應全面檢討農產品之生產管理。 為就農產品經營者溯源農產品之登錄、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認驗證制度與國際接軌、標章管理等事宜訂定相關規範,以提升農產品品質及衛生安全,維護國民健康與消費者權益,爰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農產品之定義,使其包含其加工品;另增訂 溯源農產品、 驗證農產品及廣告之定義,以利適用。
二、修正中央 主管機關得公告實施 農產品 驗證制度 與國內特定農產品之類別、品項及驗證基準 。
三、增訂認證機構產生方式及 其業務與應遵守事項 。
四、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發給認證證書後, 始得經營驗證業務, 並明定驗證機構之業務範圍、收取費用及保存資料之 義務。
五、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之契約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六、增訂驗證農產品標章之使用及農產品以驗證農產品名義銷售應標示事項。
七、增訂溯源農產品 、得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與相關管理規定。
八、增訂不得擅自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構名義 、 受託刊播廣告者或提供平臺之相關業者保存及提供委託者或廣告行為人資料之義務。
九、增訂擅增訂擅自經自經營認驗證業務、不實標示或廣告之罰營認驗證業務、不實標示或廣告之罰責責,以加強監督管理,以加強監督管理,並調整罰鍰額度並調整罰鍰額度上限上限。
十、增訂違反增訂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處罰。
十一、增訂認證機構怠於履行義務之罰增訂認證機構怠於履行義務之罰責、應廢止許可之情形及廢止許責、應廢止許可之情形及廢止許可後認證契約效力與驗證業務之銜接可後認證契約效力與驗證業務之銜接。
十二、增訂違反溯源農產品登錄相關規定之罰增訂違反溯源農產品登錄相關規定之罰責責及違法廣告及違法廣告或農產品之或農產品之標示標示得為得為停止刊播、回收廣告資料等處置停止刊播、回收廣告資料等處置。。
十三、增訂中央與增訂中央與直轄市、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就依本法處罰就依本法處罰之權責分工。
十四、增訂本法增訂本法本次本次修正條文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取得優良農產品、產銷履歷農產施行前已取得優良農產品、產銷履歷農產品認證之驗證機構及取得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於修正品認證之驗證機構及取得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於修正施行後,驗施行後,驗證業務證業務及驗證證書及驗證證書之銜接事項。
十五、增訂無增訂無本國本國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關、機關、法人等擔任法人等擔任。
十六、本次修正本次修正條文,除第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條文,除第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