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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完成「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

鑑於我國於107年已進入高齡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之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本次新增「意定監護制度」,係本於「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之原則,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於本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另為保障受監護宣告者之權益,本草案亦設有監護人如有顯不適任或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情形,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之規定。

法務部完成「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

       民法修正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業於108年6月19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21日施行。考量民眾可能對於相關法令規定或意定監護契約書之內容應如何約定不甚瞭解,為使民眾便於利用意定監護制度,法務部邀集學者、法官、律師、公證人及司法院等相關機關、團體共同研商「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經參考學者及實務界意見,已擬定「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於今日公布。
       法務部公布之「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其內容主要就意定監護之委任人與受任人之約定事項做規範,包括:委任事務之範圍、受任人執行職務應注意之事項、費用之負擔、受任人為數人之執行職務範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報酬、受任人處分財產是否受須經法院許可之限制等事項。但法務部也特別說明,意定監護契約為私法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該部公布之「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僅供參考使用,建議當事人在符合民法規定下,仍應依具體個案需求斟酌訂定相關條款。
       依民法意定監護之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法務部公布之「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除可提供民眾參考利用外,亦可供公證人作成相關契約公證書之參考。
法務部表示,「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已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歡迎民眾下載參考利用。

下載網址:https://www.moj.gov.tw/cp-272-122819-49959-001.html     
延伸閱讀:https://www.moj.gov.tw/cp-21-116261-bd679-001.html